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参公单位)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笔试重要提示

时间:2020-07-21| 来源:呼和浩特| 作者:呼和浩特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群机关(参公单位)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公安系统职位笔试时间为2020年7月25日、26日,公安系统以外其他职位笔试时间为2020年8月22日,在全区12个盟市政府所在地举行。为了更好服务考生、维护考试公平公正,现将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考生须知
1.本次考试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2.成功报考公安系统职位的考生请于7月21日至7月24日从http://www.impta.com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成功报考其他职位的考生请于8月18日至8月21日从http://www.impta.com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3.考生应考时,在考试开始前1小时,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或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或护照、准考证方可进入考场,二者缺一不可。
请考生提前认真检查身份证有效期限,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考生,请尽快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身份证。
4.请考生严格按照准考证上明确的考区、考点、考场、座位号就坐参加考试!考生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经认定为违纪行为的,则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
5.考生进入考场时,请考生自备手提袋,将随身携带的手机(手机须关机并取消闹铃设置)、钥匙、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入袋内,并放在考场内指定位置。
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与考试无关设备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6.考生需携带黑色墨水笔(钢笔、签字笔)、2B铅笔、铅笔刀和橡皮。
7.试卷发放后,考生须严格按照试卷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和答题卡作答须知执行。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黑色墨水笔准确、完整填写(涂)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2B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
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时,须按照要求将准考证号填涂到答题卡相应位置。未按规定填写(涂)姓名和准考证号者,该科目考试成绩为0分。
8.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9.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
10.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严禁将本人或他人的答题卡、试题本、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11.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的措施: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等部门处理。
12.考生须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若有作弊行为,将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第30号令)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请考生提前自行查看考点位置及行车路线,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防止误考。
14.请广大考生关注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公众微信号nmgrsksimpta,及时获取考试资讯。
二、部分法律法规提示
1.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损坏、撕毁试题本、答题卡;严禁抄录、复制、传播试题内容。对违反者,将视情节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第30号令)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甄别雷同答卷,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视情节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第30号令)和有关规定处理。在考试期间,考生务必保管好自己的答题卡,防止他人抄袭。
3.《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摘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各位考生请仔细阅读以上事项,预祝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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